转弯让直行是交通法第几条

如题所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2,3项;第43条第1项;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相对方向转弯让直行;信号灯控制的转弯或直行一方有优先通行权;有标志标线控制的直行车让不受控制的转弯、变更车道车先行;同一道路,同方向,同车道:转弯前车比直行后车有优先通行权
一、相对方向转弯让直行。
1、绿灯时,相对方向转弯让直行。
2、无红绿灯时,相对方向转弯让直行。
二、信号灯控制的转弯或直行一方有优先通行权。
1、红灯右转车辆应让绿灯直行车辆通行,此时转弯让直行,其实是信号灯在控制,和在第一种情况中的转弯让直行无关。绿灯时右转车辆只需要让绿灯直行的非机动车。
2、上一轮信号放行转弯车优先通行,上轮信号灯黄灯亮时进入路口左转或右转的车,本轮信号灯绿灯直行车应当让行。
三、有标志标线控制的直行车让不受控制的转弯、变更车道车先行。
1、受辅路标志控制的,让有主路标志控制的转弯、变更车道机动车。
2、有让行标志的,直行要让转弯。
四、同一道路,同方向,同车道:转弯前车比直行后车有优先通行权。
1、无论前车转弯、掉头,都比直行后车更具有优先通行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3项“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1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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