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38号公告

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38号公告

一、正面回答
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分析详情
38号文件改变了增值税必须凭借扣税凭证才能抵扣的规定,是为防范虚开发票,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进行重大改变的探索。在38号文件出台之前,农产品加工企业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抵扣,尤其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抵扣制度,造成了虚开偷税、骗税,按下葫芦起了瓢的现象。
三、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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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9-09
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38号公告主要涉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更多信息可以前往税务局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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