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甘肃省教师职称新规

如题所述

1.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2.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3.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学、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制定并执行新的职称(职务)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依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根据我省教育发展现状及各类中小学的特点和教学实际,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制定《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的评审条件充分体现了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同时充分考虑乡镇中小学和农村教师的实际情况,树立鲜明政策导向,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完善中小学教师评价机制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进入评委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推行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3. 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 人事制改革以及中小学 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和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根据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可不再参加评审。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4. 我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结构比例数按国家总量控制意见确定。
5.进一步规范评聘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接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各级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全面推行公示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向广大教师公布岗位数额、评审程序、评价标准、参评人员业绩成果、评审结果、监督电话等情况,确保广大教师具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程序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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