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不得有下列行为: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侮辱、殴打他人。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7)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
它是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了的条例。 共九章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