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税制的改革原则及现有框架如何设计?

如题所述

我国信托税制改革方向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经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受益人纳税原则: 依据我国税法,信托收益所得税可能采取五种方案,如只对受益人课税,或对信托本身课税。前四种方案虽体现信托导管原理,但第四、五种因其复杂性和税务成本高,不具操作性,因此应以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
    税负无增减原则: 信托被视作受益人实现目标的管道,不应增加其税负。例如,受托人出售不动产时,契税负担不应高于直接转让。若受托人先所得税后分配收益,违反了税负无增减原则。
    发生主义课税原则: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应税项目,应视同受益人操作,受益人需在项目发生时纳税。即使收益未分配,受益人也应对当年信托收益纳税。
    公益信托税收优惠: 公益信托视为捐赠,可从委托人所得税中扣除。国家鼓励公益信托,可通过税收减免政策鼓励投资。

信托税制框架构建在现有税法基础上,涉及资本利得税、流转税、所得税和遗产税等。设立时,营业税和增值税可能由委托人承担;存续期间,受托人活动需按税制规定纳税;终止时,转移财产一般不征税,但可能涉及增值税抵扣。所得税方面,委托人和受益人需分别承担相关义务,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抵扣或补缴。


此外,设立时还需缴纳印花税,信托财产如涉及契税,可能在设立环节免征。持续期间,受托人需根据信托财产类型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扩展资料

信托税制是新兴的金融活动,是指与信托行为、信托当事人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总称。具体是指对信托行为及其当事人之间财产转移、管理、受益所课征的各种税收。是经济活动的一环,所有过程都将产生信托行为关系人之间财产之增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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