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按咱们的这个投资来说一下吧,首先明星代言,他只是在以自己的这种形象来对这个广告做一个宣传。其次呢,就是说咱们这个法律还没有说直接让,如果这个他代言的这个产品送十的那个跑路了,让这个明星来赔款没有这样一条规定。
其次呢,明星代言,它只在这以他的这个影响力来做一个宣传,就说把这个产品卖出去。他没有必要去保证一个成人去投资这个产品。这个盈利或损失。
最后就是你作为一个成人,你作为一个消费者,你至少要搞清楚自己买的东西是什么,你不能光听他的某个明星代言了,你就去疯狂去买入,那这也不对呀,这是失去了一个正常人应该思考的范围之内的问题,你至少要做一个正确的判断吧,你不能光一个明星代言就觉得这个产品好。那是不应该的,你是一个成人,你应该考虑自己的这个你拿着钱去买东西,你至少要考虑这个东西是不是真的。值钱,你必须得去调研他的这个所有的资质啊,什么你都应该去网上搜一搜查一查,这是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像个没有脑子的人。或者像个孩子一样哦,说这个爸爸让你去干什么,你就去干什么呢?有些孩子他,专是不听爸爸妈妈的话呢,对吧?何况你是一个成人。
偶像代言只管拿钱,他们自己根本就不使用该产品,因而不会关心商品质量,出了问题,他们也不会负责。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监督处副处长江雁明在接受采访时透露,胡兵、张铁林、奇志等明星代言的医院广告全被禁播……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明星因为代言不实广告受到任何处罚,顶多是把他们“吞”下的钱“吐”出来,大多数都安然无恙。 广告圈里的人都知道,借助名人、明星的偶像身份和社会影响力代言广告,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但是名人代言了虚假的广告,其误导性和欺骗性反而更大。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任感,购买其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时,对于明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国内地的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广告法中,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恰恰就没有将广告代言人包括在内。希望完善广告法,让偶像明星拿钱时想想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别光顾着拿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