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疑问

刑法题请教:某村民委员会主任个人决定,将社会捐助的用于该村灾民房租重建的水泥50吨借给其表弟经营建材业务半年。
村委会主任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为什么答案说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呢?

即使是自筹资金被用于移民搬迁等特殊用途,因其不是直接来源于国家拨给,不应定性为特定款物,应按普通的挪用公款罪对待,如此,村委会主任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追问

请问特定款物只限于国家发放划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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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07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 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等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产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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