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争性谈判是招标采购的主要后备采购方式,一旦招标未能成立,采购机构可能随即就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始采购。
2、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报价是不公开的
3、谈判小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实质性调整,供应商必须按照调整后的内容重新报价。
4、谈判是分别进行的,但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谈判次数是相等的。
5、最后一次报价最为关键,直接决定了供应商能否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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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
1.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与政府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招标竞争性谈判事宜。
2.编制文件
招标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招标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应该包括谈判须知、谈判需求、技术要求、谈判顺序确定方法、谈判程序、成交标准等。
3.竞争性谈判公告的发布
代理机构必须待招标人确认竞争性谈判文件后,方可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通过公告形式征集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并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
4.递交响应文件
供应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响应文件密封递交。
5.成立谈判小组
代理机构应在谈判当天,由招标人的同级财政部门代表、招标人代表、代理机构代表、在招标人的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招标人的同级政府招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成立谈判小组。
6. 进行正式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及其他信息。
7.确定供应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招标人根据符合招标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侯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把结果通知全部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8.发布公告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指定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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