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缴费工资。
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既不是基本工资,也不是到手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其中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人员,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缴纳。
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应发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各种津贴、加班费、奖金和特殊情况下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申报职工工资总额,少缴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少于应得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追答应发工资,是扣除个人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费用之前的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补助差额规定一般在所在省规定中。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