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流向第三人的能否追缴

赃款流向第三人的能否追缴

赃款流向第三人的能追缴。
第三人涉赃款赃物的,法院应直接裁定予以追缴,而非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院在执行中并不能对第三人案外人取得的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直接作出认定并裁定追缴,关于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案外人认为刑事裁判误认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漏列的,可提出异议并由刑事审判部门裁定补正,否则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最终处理。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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