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温度不达标退费标准

暖气温度不达标退费标准

供热不达标退费的标准,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
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
供热不达标退费的流程如下:
1、用户向热力公司申请测温,热力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到居民家,测量其卧室、客厅温度。测温结束;
2、用户将意见建议等填写到表格上,留作采暖期结束退费备案。一旦确认居民家室温不达标,且其成因由热力公司原因造成,将把退还给用户的费用,冲抵到下个采暖季;
3、由物业公司代收采暖费的,将其款项交给物业公司签收。核定一个区域用户退费时长、金额,还要综合热力管道故障记录、供暖参数以及居民通过反映情况等。采暖结束2个月,结算这笔退还费用。
法律法规
《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热价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力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热价定价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热价。第七条 热力生产企业、热力输送企业应当按热量计收热费。热力生产企业向工业企业供应的蒸汽,按照热量或蒸汽重量计收热费。第八条 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方热力销售价格要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原则上按面积计收;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原则上按热量计收。
提高计量装置质量,降低计量装置成本,统筹兼顾各方面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
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第十条 热力销售价格由购热费用、管输费用、销售成本和销售环节合理收益构成。
(一)销售成本和销售环节的合理收益原则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
(二)热力销售价格按购热费用、管输费用、销售成本和销售环节合理收益之和除以供热面积或供热量(蒸汽重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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