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实践中,大型复杂项目,对资金和技术要求比较高,单靠一个投标人的力量不能顺利完成的,可以联合几家企业集中各自的优势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内部成员是相对松散的独立单位,法律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要求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而不能相互替代。

投标联合体的资质条件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关于联合体各方应具备的条件

4、我国《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的基本要求是联合体各方都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里所说的“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指的是联合体各方能够按照所签订的共同协议里各自的分工,在其职责分工的范围里完成招标项目所需要的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各方面的能力。因此不具备这个能力的联合体,招标人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5、招标文件一般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相关规定,国家也有相关规定,联合体参与投标,那么联合体各方都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这里的“资格条件”,一方面指的是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资格条件,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像是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另一方面指的则是招标文件里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这里面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条件以及国家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条件。即使是联合体投标,也不能降低对他们的要求。

6、联合体若是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那么按照其中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来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资质等级较低的潜在投标人借用联合体的形式以其他资质等级较高的潜在投标人的资质参加投标,就可以避免联合体中标后无法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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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6-30
我国组成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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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2-06-30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组成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扩展资料: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l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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