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村长具备哪些条件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能自觉和上级党委、政府保持一致。2、热爱党务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带头参加党员学习教育和党的组织活动,且具有从事农村党的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议政、议事能力强。3、热心为广大党员和群众服务,具有较强的吃苦和奉献精神。善于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并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批评与监督,廉洁奉公、作风正派、严以律己,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够稳定一方,具有化解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4、具有较强带富、致富能力,能积极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发展村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在农村基层干部的岗位上建功立业。5、原则上,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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