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邮寄送达视为已送达的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送达文书的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拒收法院诉讼文书,其实是被告放弃自己的应诉权利,丧失的是实体权益。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有意见,用拒收判决书的方法来表示,除有可能拖延时间之外,没有丝毫实质用处。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对于生效判决则只有继续申请再审、申诉。随着以后立法的日趋完善,必将建立更为有效的处理当事人拒收诉讼文书情形的机制,到时候更加不宜以这种消极方式做文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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