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确权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土地监管力度加大

部分土地确权后,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监管力度一定会继续加大,特别是涉及乱占耕地建房、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会成为严查整治的重点领域。

2、可以确权的4类土地

分别是宅基地、农用土地、建设用地、农村荒地,其中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原则是“一户一宅”,多出的部分不予登记确权。农用土地在确权是在二轮承包的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登记。荒地指的是尚未开发利用的荒地,应该确权到村集体名下。

3、不能确权的3类土地

分别是产权不明或存在纠纷的土地、农民私自开垦的土地、农村退耕还林的土地,这是因为土地产权不明,存在纠纷要解决后再进行确权,对于农村荒地和未利用土地,归集体所有,不能确权到个人。农民耕地要按照国家退耕还林,之后归林业部门管理,因此不能参与农村土地的确权。

4、不能确权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若不能确权的宅基地,正常情况下,将由村集体回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违法建筑,如临时搭建房屋,耕地建造房屋等(2).私自开垦土地上建造的房屋(3).宅基地和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4).城镇居民购买的宅基地、农房以及小产权房(5).存在“一户多宅”情况的,原则上鼓励有偿退出,也可协商在本集体内部转让(6).家庭有多处宅基地,可分户但未分户的,先分户再确权,超标部分不予确权。

5、整户迁入区市不再确权

对于整户已迁入设区市的,不再确权登记,对于家庭部分或整体成员迁入非设区市的,可根据户主意愿进行确权登记。此外,对于长期闲置的宅基地以及危房,经确认后由集体回收。

6、城镇子女继承房屋可办理确权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且办理不动产登记。跟农村子女一样,城市子女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按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即可,同时会在登记簿和产证上注明合法继承人相关字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有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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