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安装在公共场所的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通信管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的范围,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乘梯的习惯。第六条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七条 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第二章 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八条 公共场所配置的电梯应当与建筑物结构、功能、使用要求相适应,并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现有未配置电梯的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符合电梯配置要求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重新配置电梯。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制造许可,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质量保证期限;
  (二)对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以及相关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开展电梯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三)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对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制造并主动召回已销售的电梯;
  (五)对受委托单位安装、改造、修理电梯的过程进行安全指导和监督,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对电梯进行调试和校验;
  (六)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第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履行下列义务:
  (一)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梯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再开始施工;
  (二)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动的过程进行自行检测,经自行检测合格后向经依法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三)电梯投入使用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法擅自启用电梯;
  (四)对电梯改造、重大修理项目更换的主要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示质量保证期限;
  (五)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竣工验收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六)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将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转包、分包。第十一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不得销售未取得许可制造的电梯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尚未移交业主的电梯,开发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该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共有的,由共有人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租用场所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由租赁合同约定,未约定的,按照前款第(二)、(三)项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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