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1日前参军算离体有政策吗

1949年10月1日前参军算离体有政策吗

国发【1980】253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但是要注意:1、必须是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
2、享受供给制或半供给制;
3、是干部待遇的。
另外: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也是干部身份,只是后来又转为工人,这种情况也可办理离休。
劳人老〔1982〕10号
一、《几项规定》第一条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如何确定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另行规定。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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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8-27
凡事49年10月1号前只要是参加工作了的就可以享受离休,而50年报名参军上前线参加了抗美援朝保家卫国,且在当年棉衣食物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与美军的飞机大炮誓死抗衡的勇敢的中国军人如今退休后却领着退休金,着实让人不太能理解呢……
第2个回答  2021-10-12
您好,我父亲1949年8月15号参加人民解放军,1956年退伍,参加抗美援朝战争,退伍后被安排在县农科所上班后退休,没有享受离休待遇。问问是否可以重办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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