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该合同在开发商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前提下是无效的。但是您这种情况,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而只是一个认购协议,关于认购协议是否有效,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
个人认为,认购协议是有效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无效合同是不涉及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承担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前提,必须是合同有效。因此,最高院认为《预约合同》是有效的。
既然认购合同是有效的,那么认购协议内容中关于定金的要求便是有效的。如果后续该开放商一直没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后续即使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这个合同也是无效的,而且是自始无效。就相当于,买卖双方其实就没有签订买卖合同,那么预约合同中开发商方就违约了,您就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了。
追问多谢!那我接下来应该怎么办?若是之后他们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定金就没法退了吗?
追答您好,根据定金罚则,只有在对方有违约的情况下才能退,否则是没法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