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什么是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

如题所述

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对于投保人重复投保发生的损害,是由各保险人按比例分摊,还是由其中一个保险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世界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中国《保险法》采用了按比例分摊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责任分摊的原则和方式。《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比例责任分摊。不区分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分摊法在理论上假设保险债务为可分之债,多数债务人(保险人)之间彼此无连带关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单独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这是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保险法规定这项义务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利用与不同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进行保险欺诈,谋取不正当利益。通知的对象是参加重复保险的各个保险人,通知的内容为订立重复保险合同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进行重复保险后,虽然每一个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但由于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都相同,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累计起来,其总和就会超过保险价值,形成超额保险。由于财产保险以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一项基本原则,即: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重复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规定这项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获取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慧择提示: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采用比例分摊方式,对于在不同保险公司承包的保险金额不同,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所承担的赔付金额也不同。重复保险的赔偿责任则规定,各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以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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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28
1、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且(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56条第4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1条,我国采取的是可以约定排除的比例分担主义,即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2个回答  2021-01-04

保险学_28

第3个回答  2017-05-27
重复保险.分摊方式有以下三种:
1:比利责任制.即按照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的责任=(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 )×损失额
2:限额责任制.即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损失的分担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他们在如无他保的情况下所负责的限度比例分担。其公式为:某保险人责任限制额= (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和)×损失额
3:顺序责任制.即同一保险标的有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时,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部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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