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执法态度恶劣怎样处理,我有录音,可取证吗

如题所述

录音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类证据,对于公民私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需要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所以,如果你用合法手段取得了录音,那么最好找一个专业从事视听资料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录音进行司法鉴定,证实录音真实、完整,且跟你陈述的事实是有关联的,就可以和其他的人证、物证一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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