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一次扣12分。


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12分,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同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牌机关代号


车牌号可以自己设计,除了前两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其他都可以自由选定。


现行民用车牌为92式,自1994年7月开始全国使用。


车牌第一位是汉字:代表该车户口所在的省级行政区,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简称,比如:北京就是京,上海就是沪,湖南就是湘,重庆就是渝,山东就是鲁,江西就是赣,福建就是闽.......。


车牌第二位是英文字母:代表该车户口所在的地级行政区,一般为各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字母代码,一般按省级车管所以各地级行政区状况分划排名:(字母“A”为省会、首府或直辖市中心城区的代码,其后字母排名不分先后)。


另在编排地级行政区英文字母代码时,跳过I和O,O往往被用作警车或机关单位(军队、武警中的字母O等与此无关)。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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