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后多久起诉到法院起诉

如题所述

劳动仲裁裁决书下来后起诉期是15天。普通裁决案件,双方自收到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最晚收到的一方收到日期为准,都过了15天,文书就生效了。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劳动者可以在15日内起诉,用人单位不能起诉,如果仲裁委有违法等现象,单位可以在30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然后自收到撤销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上诉法院需要多久?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由于目前二审中撤回起诉仍系个别现象,尚未引起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重视,若放任这种情况发生带来的危害不可想象:

首先,二审中原、被告诉讼地位将不再平等,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原审原告一方对具体案件有一撤到底的权利,这种动辄不顺我意就推倒重来的做法,从根本上抹杀了被告之前为诉讼活动做的所有努力,使被告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被告若想解决原本的纠纷,只有通过另交诉讼费作为原告另行起诉,而在本次诉讼中一审二审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律师费和其他应诉、收集证据等过程中开支的各项费用无法要求原告补偿,另一方面原告另行起诉或者应诉也是同样的情况,结果只会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

其次,将导致诉讼资源的严重浪费。第一,现行民诉法规定,原告撤回起诉后,在法定期间内有权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若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不加限制,只要查明出于自愿就可以随时准许,同时考虑到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理论上原告可以无休止的提起诉讼,利用各个法官对相关案件事实认定和法条适用方面理解的不同,同时钻法官自由裁量的空子,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反复选择,甚至在同一个法院的不同承办法官中反复选择,重复起诉,做最有利于自己的尝试。这可能导致一件极为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最终经过两级法院多个法官的多次审理,大量程序性工作被重复,不同承办法官反复就该个案作案前阅卷工作,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第二,原告可以从已被撤销的一审判决中刺探法院对该案的倾向性意见,并在通过前一次诉讼双方的质证和辩论后,针对被告的反驳意见和证据,补充收集和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删改起诉书和辩论意见中对自己不利的陈述,甚至大胆销毁、涂改关键证据,收买证人作有利于自己的陈述,给审判工作中的事实查明带来极大难度。第三,由于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则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均应减半由原告承担,原告经历了两审法院的审理,最终却只用给一次案件受理费用,从另一个角度再次浪费了诉讼资源。

综上所述,劳动者通过仲裁基本上都是可以得到满意的诉讼结果的,但是因为劳动者被侵害后可能因为时间的拖延其损害会越来越加重甚至无法挽回,因此而希望尽快让上诉到法院的案件能够解决,尤其是仲裁的答复将成为劳动者维权的重要证据。

拓展资料:劳动争议仲裁后向法院起诉,怎样写起诉状?
劳动争议经仲裁委裁决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最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站劳动律师成功代理了一百多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现就怎样撰写劳动仲裁后的起诉状提出权威意见,以供参考。

第一、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劳动者一方当事人,起诉状需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经常居住地地址和联系电话。单位当事人方应写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名字和职务公司的注册地、经常办公地以及单位的联系电话。值得注意的是,经常居住地和经常办公地的地址信息需无误且提供准确的电话联系方式。

第二、写明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第三、写明诉讼请求。这部分是比较关键的,也是比较容易出错的。自己书写诉状去法院立案的当事人经常会因为这部分内容和措辞有瑕疵而反复修改,迟迟不能立案。比较规范的写法应当如下:

1、分条列举,准确并简要地表达自己想诉求的内容;

2、不能用“撤销”“纠正”“改判”等字眼。因为其中一方当事人起诉的时候,按常理该仲裁裁决还未生效,只有生效的裁决才能“撤销”;起诉只是当事人不服仲裁委裁决的表现,并不能说明裁决书的内容是错误的,所以不能用“纠正”;“改判”用于二审法院或者重审法院改判原审法院的判决书时使用的。

一般情况下,单位一方作为原告,如果不愿支付仲裁裁决的款项,可以写“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若干元”;劳动者一方作为原告,可以写“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若干元”。

3、涉及到多项不支付(单位一方)或者申请支付(劳动者一方)的款项的,在所有款项列举完之后,写明“以上共计*****元。”。

第四、事实和理由部分。

事实和理由部分,针对性地写明自己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的原因即可。

第五、礼貌结语。此致某人民法院。

第六、落款。对于落款部分,劳动者一方起诉的,落款要一定要亲自签名;单位一方起诉的,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的公章。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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