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办理出生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医院办理出生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
小孩出生证明办理材料: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3.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非婚生情况说明;4.落户集体户或非亲属挂靠的,需提供单位或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原件1份;5.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或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信息一方落户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1份;6.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签署婴儿民族成份确认书,原件1份。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当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大中专院校的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学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原则上,出生证明要在宝宝出生后的一个月内在宝宝出生的医院办理,出生证是宝宝来到这个世界的证明,也是宝宝在这个世界上的第一个“合法”身份,给宝宝上户口时也需要提供,因此要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条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衍生问题:
出生证明有什么用?
出生证明的用处: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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