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退休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伤残军人退休政策

伤残军人提早退休的基本条件(社会保险,不管是在职、还是在乡的城镇户口):

1、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

2、具有十五年的工龄记录或者缴费记录(军龄也算作工龄的);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力鉴定中心”检查鉴定,大部分省市要得到结论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小部分省市只要“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满足以上的条件才能提早退休。

法律依据:《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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