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辞职后,公司不发我工资,该怎么办?

在公司工作一年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交任何社会统筹,工资应该每月15号发上月工资,但从来没有按时过。
前几天提出辞职,结果发6月工资时,就没有发我的,说是暂缓不发?本来7月15号就该发6月工资,结果拖到8月6号发,还没有我的。
现在我该怎么办?请大家给我出出主意!谢谢了!
如果我想申诉,都需要什么证据?
一般这种申诉,能赢吗?

楼主,这很好办,其实你辞职根根本就不用等公司批准同意什么的,只需通知公司你要离职就行了,而且就算公司如实发放你应得的工资后你也可以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更何况该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严重违法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因此建议楼主依法提出申诉追回属于自己应得的工资和赔偿,但一定要将你在该公司工作一年的相关证据(如,工资单,出勤记录,工作证件,厂服以及加班记录等)收集齐好,有了足够的证据就可以依法赢得这场官司,得到应该属于你的工资和至少2倍至多3~5倍的经济赔偿!
理由1:该公司在与你存在事实劳务关系达一年之久的情况下竟然至今未你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这严重违背了我国现行劳动法中的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楼主可以要求该公司根据劳动法的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给予你2倍于每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
理由2:该公司在楼主提出辞职后应该依法在楼主交接工作的期间和楼主结算清劳动报酬,并在每月正常发放员工工资之日期内如数发放全额工资,可该公司竟然严重违背了劳动法的第30条和第84条,第85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请参考以下详细内容: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后,楼主只要你掌握有上边我所提及过的一些相关证据(最重要的是工资条和出勤记录或工作证),则完全可以很轻松的赢得这场诉讼,追回属于自己应得的一切!相信我吧,下线时别忘了分搁这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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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8-06
证据就是:只要有能够证明你和公司有劳动关系就行,比如:工资条,工作证等。官司一定能赢!!公司会给你补上社会保险等,补上工资
第2个回答  2008-08-06
直接去当地劳动局反映举报
第3个回答  2008-08-06
劳动局申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08-06
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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