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1、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学习辅导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
3、不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4、不准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
5、不准酒后上课
6、不准从事有偿家教或第二职业
7、不准空堂、拖堂、无教案上课
8、不准让学生家长或学生代批作业或试卷
9、不准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财物、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10、不准在上级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学生任何费用
扩展资料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997年8月7日修订)
一、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