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可退房的12种情形有哪些?

如题所述

1、一房二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而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卖房屋违拆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房屋质量不合格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这种情况下,首先是开发商难以拿到《竣工备案表》,无法交房。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5、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如果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购房者居住的,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若购房者选择不退房,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6、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特别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若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7、延期交房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没有约定的,经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8、拿不到房产证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买受人还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买受人购买期房的,应当自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证;购买现房的,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证。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

9、无法取得贷款

在签订合同时,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对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约定。如果是公积金贷款,需要开发商出具相关资料,交由公积金归集部门审核。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显示出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样,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无法办理商业按揭贷款的,也可以依照合同规定退房。

另外,如果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银行政策变动)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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