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子女加分细则

退役军人子女加分细则

退役军人子女加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退役军人,指退出现役的军人(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2016年12月报道,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5700万军队人员退出现役,并以每年几十万的速度递增。
退役流程如下:
1.身份证、退伍证;
2.拟落户的家庭户口簿原件(如家庭户口簿上没有本人名字,请到入伍时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开具注销证明);
3.《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
4.部队开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材料;
5.党(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6.《集中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第八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九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第十一条 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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