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申请家庭包括本市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
扩展资料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查属实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
(二)未主动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四)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
参考资料来源: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