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二项是什么?

如题所述

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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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11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3-14

第3个回答  2018-11-02
第28条,第29,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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