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不允许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对其降薪、辞退,但是有一些怀孕自愿离职的,如果有新单位承接的,直接办理
社保转移手续,如果没有承接的可以转为
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社保。
法律分析生活中女职工怀孕的,可能会影响一定的工作能力,某些
妊娠反应剧烈的女职工甚至无法正常工作,这势必影响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也不免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的身体状况与职工进行协商,调整女职工的岗位甚至安排其休息,并不违反我国对于女职工“三期”特殊保护的原则,但是用人单位如果只给怀孕女职工交纳社保而不正常发工资的,那么属于变相的降薪或者逼迫劳动者自动请辞,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任何的调整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与劳动者就岗位调整、工资等事项协商一致,否则如果用人单位对怀孕的的女职工调岗不合理的,用人单位的调整行为将被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
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
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