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离职和不离职赔的钱一样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工伤是否辞职不存在赔偿多少的问题,二者赔偿项目不同。选择不离职的,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选择离职的,可以“三金”同领。 工伤职工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以下赔偿: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 2.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是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4.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是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 5.生活护理费:前提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6.辅助器具费:前提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 7.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前提是构成伤残等级。构成一至四级伤残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构成五至十级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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