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11-22
【党内监督制度】
为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十项制度,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十条(简称机关党内监督二十条)。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一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有关方针政策性、全局性的问题,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或书记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委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二条 班子议事规则
1、党委实行书记委员分工负责制。
2、议事规则
(1)凡属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2)议题要明确,中心要突出。
(3)认真做好会前准备,把要讨论的议题尽早通知各副书记、委员,对要讨论的议题应考虑出初步方案,做到心中有数。
(4)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5)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6)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委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二、通报和报告制度
第四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要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向党员大会每年报告一次工作。
主要负责人,报告内容要充实,重点要突出;围绕中心任务,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实事求是,坦率明了。其他负责人,要侧重于分管工作,内容实在,简洁精炼。报告要以书面的形式。
每个党员要认真负责地对报告内容作出评议。重点是指出不足,提出建议。每个人不作重复评议,对与自己意见相同的评议可以表示赞同。
第六条 党委班子成员个人的重大事项要向党组织如实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个人重大事项包括: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探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七条 党委领导班子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形成年度报告送盟纪委,领导干部要把执行责任制情况列入述职报告。
三、述职述廉制度
第八条 党委、班子成员每年在单位全体人员中或上级纪委指定的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四、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九条 党委要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党委班子成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十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后,要按规定上报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和相关材料。
五、信访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机关纪委要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机关纪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要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六、谈话和诫勉制度
第十四条 发现机关科级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要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发现其他干部有上述问题,由分管副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七、舆论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八、询问和质询
第十六条 党委委员,有权对党委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纪委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十七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委、部、室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委、部、室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委、部、室要作出解释或答复。
九、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党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
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
第二十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