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享受的待遇有:门诊统筹待遇、“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门诊特殊药品待遇、医疗救助待遇。
1、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在县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45%~60%的比例报销。特别注意的是,未使用的当年度支付限额不结转至下年度。
2、“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两病”指的是高血压、糖尿病两种疾病。符合“两病”办理条件的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甲类药品费用报销60%,乙类药品费用报销50%。
3、门诊慢特病待遇
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分为三类,共51种疾病。一类病种(9种)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不设起付线,和住院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二类病种(36种)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根据病种执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类病种(6种)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根据病种执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三类病种已纳入的继续享受待遇,但不再新纳入)。
4、门诊特殊药品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139个纳入国家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经指定医疗机构认定后,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特殊药品待遇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比例给予支付,不同药品报销比例分别为55%、60%、70%。
5、医疗救助待遇
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费用执行分类资助,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符合规定的困难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根据救助对象按比例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