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民工工资法律是怎么界定的?

如题所述

### 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 第三条
农民工有权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目标责任制,并纳入考核和监督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时间、方式等内容。
#####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新闻媒体应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报道。
##### 第九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周期和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 第十三条
实行不同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按相应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3年,并应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 第三章 工资清偿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应依法清偿。
#####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应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清偿使用个人或非法单位派遣的农民工的工资,并可依法追偿。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任务发包给个人或非法单位,应依法清偿。允许个人或非法单位以用人单位名义经营,应由用人单位清偿。
#####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依法清偿工资,不清偿时由出资人清偿。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应在实施前清偿拖欠工资。经协商一致,可由承继权利义务的单位清偿。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或解散时,应在注销前清偿工资。主要出资人应在注册新单位前清偿工资。
####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确保有足够资金安排施工,未满足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计量周期、结算办法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依法订立分包合同,约定计量周期和结算办法。
#####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优化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服务流程,发现异常情况应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进行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拨付工程款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监督。
#####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应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被查封、冻结或划拨。
#####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相关事项。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时,不得影响人工费用的拨付。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非法单位,应由其清偿工资。
#####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由建设单位清偿。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信息的共享。
##### 第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可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情况。
#####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协助处理。
#####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支付工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依法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应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
##### 第四十六条
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 第四十八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应列入拖欠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
##### 第五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时,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关材料;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 第五十一条
工会应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五十二条
编造虚假事实或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工资或工程款的行为,应依法处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 第五十四条
有特定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
##### 第五十五条
有特定情形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并对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
##### 第五十六条
有特定情形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
##### 第五十七条
有特定情形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并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
##### 第五十八条
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罚款。
#####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并对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处分。
#####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处分。
##### 第六十一条
对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处分。
##### 第六十二条
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并依法追偿。
#####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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