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延长

如题所述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法定追诉期限内,由于特定原因,时效暂停执行。我国刑法对此有所规定。根据《刑法》第88条第1款,当案件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后,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时,追诉时效将无限期延长。该延长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上述机关已经立案并开始侦查(尽管有人认为仅立案未侦查的不算,我们认为立案即可),或者法院已接受自诉或公诉案件;二是行为人实际实施了逃避行为,如逃跑或藏匿,使侦查或审判无法进行。串供或销毁证据等行为,即使妨碍司法,但未阻止实体审理,不属于此条款的适用范围。


另一款规定,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检察院、法院或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且这些机关本应立案但未予立案,追诉时效也会延长。这里的关键是被害人控告的机关是否具备管辖权。即使控告未被正确处理,如案件超期,追诉时效延长依然适用。然而,一旦案件已被立案侦查或受理,或控告导致的不应立案已发生,那么之前的犯罪行为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但后续犯罪仍受时效约束,如前述故意伤害案中,即使故意伤害不受时效限制,寻衅滋事罪仍需在时效内被追诉。


扩展资料

追诉时效(deadline of prosecution)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各国对追诉时效规定不一,最长的达30年,最短的仅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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