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总额需不需要扣除住院期间支付的工资?

出工伤了,单位给了一个赔偿总额,但是单位说,要把在住院期间给的工资从总额里扣除,再给,这样合理吗?还有就是单位要求必须写辞职报告,才会把这些赔偿金额给,这样合理吗?这辞职报告要写什么内容?

总额是否包括住院期间工资的,应当扣除。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均由用人单位赔偿。
工伤职工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因为是否构成伤残和伤残等级不同而区别,又因为是否解除劳动关系不同,具体标准可以参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到赔偿总额是否应当扣除住院期间的工资,要看赔偿总额中,是否包括住院期间的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修养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因此,赔偿总额包括了住院期间工资的,因为已经先行支付,不能重复支付,应当扣除;没有包括的,不能扣除。
对于是否辞职才可以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应当赔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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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7
员工在工伤住院期间是没有办法判定或者计算赔偿金额的,因为工伤待遇中包含了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生活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如果有伤残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工伤赔偿中,医疗费用是需要治疗结束之后才能计算待遇审核,住院期间生活费是根据住院时间计算,需要在住院之后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是需要再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才能知晓;伤残等级的赔偿金额需要在劳动能力鉴定来进行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6-19
必须辞职才能给赔偿,这个肯定不合法。

你单位应该是私下跟你商议赔偿,而不是走工伤保险赔偿,所以你单位可能没给你缴纳职工社保或者没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所以才这样。
发生工伤,停工期的正常工资福利单位必须给。(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发生工伤,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除了工资,还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的待遇,如果单位未缴纳社保,那么就是单位支付。
发生工伤,有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等级不是太高的,除了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要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然后社保局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果单位未缴纳社保,那么都是单位支付。
详见《工伤保险条例》
第3个回答  2019-06-17
不合法。
出了工伤停工留薪期内,
原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一般不超过12个月时间!
不给,可申请劳动仲裁。
此外还有伤残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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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4个回答  2019-06-17
这要看赔偿总额中是否包括位院期间的工资,如包括,则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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