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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是南充哪的,新农保的政策各地都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来制定的,只有你们当地开始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若你的父母已满60周岁,不用缴费就拿基础养老金时,才是强制性,强制其子女也要缴纳新农保。除此之外,都是自愿的。因此,如果你的父母未满60周岁,需要缴纳新农保,而子女可自愿缴纳。感觉你们那里在歪曲国务院的政策。你可以要求村里出具相关的红头文件。
参考: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南充市顺庆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老年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份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区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
对选择100元至2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补贴4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但政府最高补贴为70元。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在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给予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可以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给予政府补贴。
农村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代其缴纳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档次的政府补贴;获得省政府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参保的,区政府给予每人每年荣誉补贴100元;农村户籍的村三职干部,个人应当按5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选择档次缴费,区政府每年按各5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同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2011年1月1日至制度实施前按年缴费人员(不包括即保即领人员)按其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区农保局按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外,不得退保、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二)在国家出台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之前,参保人员因身份变化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在区农保局封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三)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且转入地已实施新农保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新农保试点工作期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但转入地未实施新农保的,其个人账户在区农保局封存。
(四)参保人员当期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账后,区农保局将个人缴费额和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五)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
五、养老金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当地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新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其中标准较高的一份养老待遇,其他多领的养老待遇应予追回。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申办领取养老金手续,从审核合格的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持续参保缴费,在审核其享受待遇领取资格后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补缴年限之和未达到15年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但不符合新农保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七、养老金待遇的调整
区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确保基金流转顺畅、安全完整。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实现县级统筹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结余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新农保养老保险费通过基金收入户由金融机构代收。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新农保待遇通过基金支出户实行社会化发放。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二)加强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领销制度,按月结算,做到帐、证、票、实相符。
(三)加强资格验证,防止冒领养老金。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必须按年进行资格验证,逾期未办理资格验证手续的,停发该领取人员的养老金,待本人补办资格认证手续后予以恢复。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家属或子女应主动向乡镇农保经办机构报告,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对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必须追回被冒领的养老保险金。资格认证由区农保局发出资格认证通知,乡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及村农保协办员配合,采取现场认证、户籍认证、稽核认证、群众监督等多种方式进行。
九、相关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务院、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区实际贯彻落实。
此前已经开展新农保初步探索的乡镇,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进行调整,特别是制度模式、筹资方式、经办管理、计发办法要与国务院《指导意见》相关政策一致。
十、本实施意见实施中,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