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识产权?我国的CRH总是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何理解!?

如题所述

知识产权的定义 对象与性质?
知识产权也叫"无形产权" 从广义上讲 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的范围(这是一种原则划法,争议颇多,可参照92年东京大会的划法) 从狭义上讲 则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 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 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权利类型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 知识产权的性质包括 1无形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4可复制性 我给出三个知识产权定义的版本,
知识产权定义1.0、2.0、3.0。1.0的版本就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定义。它把知识产权定义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版权,另外一个部分是工业产权。
所谓版权就是著作权,现在在我们中国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两个词同时使用,叫版权也叫著作权。我参与过多项知识产权的立法,或者叫著作权或者版权,国内主张这个权利叫版权和著作权的人数差不多,每次讨论的时候,协调一致,所以我们现在民法通则讲著作权(版权)。
我们国家《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和版权是同一个东西,所以中国的法律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管理著作权的机关叫国家版权局,但是有一点要清楚,版权不是出版权,而是指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定义是传统的定义,同时是基础的定义,它是其他公约采纳并且作为基本原则的定义。
知识产权定义的2.0版本是指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就是WIPO所做的定义。这个定义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这只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出版者音像制品的制作者、艺术表演者的权力。第三,在人类一切活动中的发明是指专利。第四,科学发现。
第五,外形设计,工艺品的外观设计。第六,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牌号,这是讲商标和品牌。第七,制止不正当竞争。第八,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这个定义的版本是我在科技部工作期间,参与知识产权活动比较喜欢的一个定义,为什么呢?它是涵盖面最广,对知识产权未来的发展留下足够空间的包容性最大的定义。因为它里面有两项是“巴黎公约我”定义里没有的,一是科学发现,尽管到目前为止,在我们国家和世界主要国家立法当中还没有“科学发现法”,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给它留好了位置。第二,还有一个大口袋,就是最后一项,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其它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每过一段时间要进行一段讨论,要修订,其中修订进去的就是把目前法律当中还没有保护的来自知识的权利补充进去,所以中国同其它国家关于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的协议当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定义一般都注并使用世界知识产权所给的定义。
知识产权定义的3.0版本就是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所做的定义。这个协定的全称叫做关于与贸易油橄的知识产权协定,它是在承认“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定义的基础上和以前的协议相衔接的从推进经济全球化的角度所做的定义,在这个定义当中包含这些内容:版权和有关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第二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特别强调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的保护,三是工艺品的外观设计,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生活质量的上升,大家对产品的外形设计,得富有敏感和适合工业应用的产品非常欢迎,所以外观设计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知识产权。海尔曾经跟我们说过,他每天申请几个专利,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地理标志。第五是发明专利。第六,植物新品种,是指发现野生或者是经过培育开发的植物品种,只“自主知识产权”是我国创造的一个名词,目前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和使用,频繁出现在新闻媒体和广告宣传中。一项科技成果的完成,一件新产品的问世,一项新技术的产生,最时髦、最引人注目的提法,已经不再是“填补国内空白”,而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这一方面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我国日益得到普及、深入;另一方面,也不免使人产生疑问,这些“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真的“自主”? 有人认为,只要是我国民事主体作为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皆可称为“自主知识产权”,以区别于来自海外的知识产权。这一看法有失偏颇。以我国的民事主体作为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从权利主体的角度来看,可以称为“自有”知识产权,或者称为“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是否能够称为“自主知识产权”则需另当别论。“自有”与“自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自有”的含义是“自己所有”,所强调的是权利是属于“自己”的,至于此项权利的行使是否可以完全独立自主,是否还要受到他人权利的制约和限制,则需要视其他条件而定。“自主”的含义是“自己做主”,即此项权利的行使可以完全独立自主,不应受到他人权利的制约和限制。一般而言,“自主”权利的前提条件应该是“自有”,而“自有”权利未必都是“自主”的。所以,应该将“自有”知识产权与“自主”知识产权加以区分,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所谓“自主”知识产权,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一般可以理解为,是指自己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取得的、不受他人制约的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应当具备三个必要条件:一是自己所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应该满足某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客体的全部法定条件;二是依法履行了取得该项知识产权的必要法定程序;三是在该项智力劳动成果中,不存在受他人知识产权制约的情况和因素。 在以上三个构成要件中,前两者是构成一般知识产权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可以构成“自有”知识产权,第三个条件则是“自主”知识产权的特殊构成要件,是区分“自主”知识产权与“自有”知识产权的一个基本条件,不容忽视。 在“自有”知识产权的范围内,因为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是依法定条件自动生成的,因此构成“自主”知识产权相对是比较容易的,大多数“自有”版权、商业秘密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在商业标记(如商标、商号)领域,只要是自己独立设计、注册登记所获得的商业标记权,不是通过从他人处获得的许可使用权,就可以称为是“自有”知识产权,也可以称为是“自主”知识产权。 但是,在专利领域,构成“自主”知识产权则比较困难。以自己开发的一件新产品为例,如果这一新产品是在他人专利的基础上改进、开发而成的,即使可以针对自己的改进、开发成果,申请、取得新的专利,所取得的新的专利也只是改进专利。而改进专利的实施,要受到作为借鉴、改进基础的他人在先专利(包括基本专利和改进专利)的制约和限制,在他人在先专利有效存在的情况下,未经在先专利权利人的许可,实施自己的改进专利,仍然构成对他人在先专利的侵权。这种改进专利的实施并无“自主”可言,只能称为“自有”知识产权,而不能称为“自主知识产权”。如果开发的新产品属于原始创新,针对这一新产品申请、取得的是一项或多项基本专利,即这件新产品专利中所包含的全部技术创新成果都可以由专利权利人自己独立支配、行使,不受他人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制约和限制,才可称为是“自主知识产权”。 一项新技术、一件新产品通常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创新开发而形成的,因此不可能完全与现有技术无关。 现有技术,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处于公有领域、不受或不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公有领域技术,另一类是仍处于知识产权保护下的专有领域技术(包括专利、技术秘密等)。 一项新技术、一件新产品所涉及到的现有技术,纯粹是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与专有领域的技术完全无关,也就是根本不涉及到他人的知识产权,这种情况十分罕见。在大多数情况下,一项新技术、一个新产品总要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他人专有领域的技术,也就是涉及到他人的知识产权,只是涉及的数量及程度不同而已。 对于前述第三个条件中的不受他人“制约”,应该有个正确的理解,并不是说在一项发明创造中完全不涉及他人的知识产权。所谓不受“制约”,是指该项发明创造的主体部分、关键部分,是由自己开发的或完全属于自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而涉及到他人知识产权的部分,是非主体的、非关键的,是可以有多种技术替代的,因此实施此项技术有自主权,不会因他人知识产权的制约,使此项发明创造无法实施或难于实施。 我国所研制的EVD,在处理程序的编解码上有所突破,而编解码技术也确实是DVD类机器的核心技术之一,但不能由此就认为EVD是完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如果EVD仅在编解码技术上有所突破,并具有了自有的知识产权,但仍需要采用原来DVD的其他专利技术和受他人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零部件,就不能说EVD机是完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实际上,它只是在EVD编解码技术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实际上,现在国内所宣传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大部分是不能“自主”的。将不能“自主”的“知识产权”作为“自主知识产权”进行宣传、利用,实际上是在误导公众。 因此,采取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来理解、宣传“自主知识产权”十分必要。社会各界在使用“自主知识产权”一词时,应该更加严谨、科学,避免动辄就冠以“自主知识产权”。 提倡自主创新,提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是要采取科学的态度,努力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投入,取得技术上的突破,获得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同时,又要有自觉的知识产权意识,创造条件,在自己取得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要它具有新颖性、特异性、移植性,并且有适当的命名,像专利一样可以富于它品种权,如果我们在座有从事耨也的同志,希望你们关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这个条例从99年到现在已经实施六年了。如果你的发明、你的发现是草本的品种,归农业部如果说母本的归国家林业局管。第七,集成电路不图设计。第八,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什么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密集和经营秘密,只要这个秘密没有公开过,用法律的话说,法律内容和精确的轮廓不能从公共渠道获得,第二是有价值的有用的,获得了这项技术秘密、经营秘密,能够取得经济利益或者是形成竞争优势。CRH2(其实动车组主要采用的是这种车型,法国不过是拉过来陪衬一下缓解国内粪青与铁道部之间矛盾的,所以现在运营的CRH基本上全是青岛港上岸的CRH2)。CRH2是川崎公司在日本生产组装完毕后装船,运到青岛的四方厂喷吐“CRH”和“和谐号”的车身标记,并修改车身和玻璃上的日文标签(沪杭线试运营的时候只是喷涂了“CRH”的标记,玻璃和车身上的日文标签忘记修改了,结果造成媒体宣传国产,乘客找不到中文标记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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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01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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