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

如题所述

^_^说实话,这个题目很大。 国家豁免原则是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派生出来的一个主要的国际法原则,由于国际形势的不断 发展 ,它也随之呈现了一种从绝对豁免到限制豁免的趋势。 国家豁免原则意味着不追究享有刑事豁免权的人的刑事责任;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表明,实施战争罪等国际犯罪的任何人,均不因其官方身份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减轻处罚。解决这两项原则的冲突,可以根据法院的性质而区别对待:国际刑庭无条件坚持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国内法院,除了受害国法院,其他国家都应当尊重嫌疑人的刑事豁免权。据此,我国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利于保障我国及我国公民的权利,应当予以限制。国家享有普遍的管辖豁免权,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这被认为有悖商事主体平等原则,影响国际商业活动的正常发展。因而,诞生于19世纪末的限制豁免主义理论逐渐得到发展。该理论主张将国家行为分为商业行为(管理权行为、非主权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从而将传统上对国家一切行为和财产的豁免原则或主张称为绝对豁免主义。
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观点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学者的接受。实践中,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及某些区域性的条约,也不同程度地采纳了限制豁免的原则,但各国的观点和做法并不完全一致。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91年通过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并提交联大审议。该草案也采取了限制豁免主义的立场。目前,其最后文本已在联大通过。但最终成为生效的条约,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可以说,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仍在发展,特别是其中对国家从事商业性质活动不予豁免的国际法规则,正在讨论和形成中。在这一领域,限制豁免的原则逐渐得到了多数国家支持。然而,在国际社会就此达成有拘束力的条约,以明确和完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具体范围和规则之前,传统的主权豁免原则仍然被认为是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在我国的现状,首先体现在在立法上,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完整的《国家豁免法》,仅有一些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法规之中,在国内法方面我国对外国国家豁免原则的承认,主要是通过对有关法律的类推解释和司法实践这两种形式而得到体现的。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也只涉及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外国军舰和非商业用政府船舶的司法豁免,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事实上,对涉及外国国家或其政府机构的民事纠纷。我国一般都是通过外交途径来加以解决的。⒆  在外交实践上,从港英司法当局审理的“两航公司案”中中国政府除了及时和多次提出严正抗议外。事后还断然采取了相应的报复措施的态度到湖广铁路债券案中中国政府虽然开始完全拒绝应诉,但后来经过和美国政府的外交交涉,又雇聘当地律师出庭抗辩并提出撤销“缺席判决”的动议的态度的转变,可以看出我国在坚持国家豁免原则的前提下。还在灵活地运用着法院地国的法律手段。  在参加《国家管辖豁免草案》的历次磋商会议上我国代表声明必须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但同时要考虑国际实际情况,对国家豁免做出某些例外的规定,并表示肯定和支持《国家豁免草案》的基本规定。如1994年11月11日我国代表于第49届联大六委关于制定《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讨论的发言中再次指出: “作为我们讨论基础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是国际法委员会历经多年的努力,在 总结 各方实践的基础上拟定出来的,应当等到充分的肯定。该草案充分照顾了限制豁免立场国家的利益和主张,同时也适当的考虑到了其他国家的立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