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扩展资料: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具体有三种计税方法:
方法一:取得年终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将年终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方法二:取得年终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将工资与年终奖金相加后,减去3500元,得出的数额,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得出需要缴纳的税款额。
方法三:年终奖金与双薪同一个月内发放时,将所发的双薪与年终奖金合并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实施现状
2007年年终奖各行业发放
有报告显示,2007年42%的跨国公司年终奖增幅超过10%,其中资讯和电信行业的年终奖最高,而银行业的年终奖也高于平均水平;
在资讯和电信行业,29%的调查对象表示将提供增幅为11%-20%的年终奖,而26%的调查对象表示将提供增幅在20%以上的年终奖;
银行部门的年终奖也高于平均水平,29%的调查对象预计将提供增幅为11%-20%的年终奖,而19%的调查对象预计将提供增幅在20%以上的年终奖。
调查结果显示,在银行及专业服务行业,有7%的调查对象表示将提供增幅在40%以上的年终奖,而在2006年第一季度,仅有2%的调查对象表示会提供该比例的年终奖。
2012年五成企业轻微上调年终奖
人力资源研究机构科锐国际研究中心发布的 《2012企业年终奖调研报告》显示,较之2011年,五成受访企业轻微上调年终奖,一成企业维持不变,但是近四成企业将下调年终奖。
2013年七成国企上调年终奖
2013年12月,某研究中心发布了《2013企业年终奖调研报告》,报告显示,71%的受访国企、64%的受访民企将上调年终奖,而受访外企上调年终奖的比例仅为52%,二三线城市中上调年终奖的企业比例高于一线城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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