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一费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如题所述

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省政府或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应当安排残疾人的数量与实际安排残疾人数量的差额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16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合法的政府性基金”。
哪些企业和单位需要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含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如何列支
《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交纳原则是什么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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