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诉访分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12-03
  诉访不分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个阻碍。如果任由各种纠纷不是最终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而是循着信访这条路上下反复处理,长此以往,必将冲击法治的统一与权威,增加社会成本,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我们有必要探索合理、规范的“诉访分离”机制,将属于“诉”的事项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一)完善立法,为诉访分离提供法律依据。“诉访分离”作为涉法涉诉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明确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就需要完善立法,明确“诉”和“访”的范围。笔者认为,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都应纳入“诉”的范畴,依法导入司法程序,由政法机关受理,信访部门不再受理;其他普通信访事项明确为“访”,政法部门不再受理,由信访部门受理,避免重复受理。在此笔者要特别提到不涉及政法机关的普通行政复议事项,此类事项因不涉及诉权问题,故应纳入“访”的范围,而且“诉访分离”中的诉权应是广义的,不仅指法院诉讼阶段的权利,而是包括政法部门办理案件完整程序中的权利。
  政法部门依法受理的“诉”,应进行审查和甄别,分类处理:一是案件正在走法律程序的,继续依照程序办理,在法定时间内公正办结;二是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再审等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对经审理、复核,确属错案,依法纠正错误;应当启动国家赔程序的,依照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决定、裁判,并及时告知信访人;三是已经结案,但不符合复议、再审等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释法说理工作。
  (二)建立内外部联合机制。一是建立外部联合机制。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不只是检察机关的责任,而是公检法司政法机关的共同责任,而且改革还牵扯到相关制度的改革,因此,检察机关不能独立作战,必须建立公检法司大联合机制,定期进行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同时在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作好衔接,不能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二是整合资源,形成内部合力。信访工作牵扯到检察执法的各个环节,且办案部门是矛盾产生的根源和化解矛盾的主力军,仅凭控申部门的力量难以更好地释法说理,必须形成内部协作机制。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强化对办案流程的管理,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办案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到在办案程序上不留瘕疵,在实体处理上体现公平和公正。
  (三)严格落实信访终结退出机制,有效畅通出口。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为终结结论,按照有关规定终结。已终结的案件退出信访程序,实行“三不”制度,即不受理、不交办、不统计,由地方党委政府基层组织接手开展帮扶教育及稳控工作,确保信访案件终结后的工作衔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四)关注民生,加强司法救助。要按照相关规定,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坚持客观公正的法律结论的同时,密切关注法律诉求背后的民生问题。对当事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不回避、不推脱,在政策框架内积极争取涉诉特困救助资金、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综合运用刑事被害人救助、救济帮扶等方法,协调解决群众困难,让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又感受到党和司法机关的关怀,为息诉罢访创造有利条件。
  (五)依法打击违法上访。信访是民意表达的重要渠道,对信访人合理合法的请求事项必须解决;对确属无理缠闹访的,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同时做好证据收集与固定工作,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和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坚决予以依法打击。但要把握好尺度,以免打击过度,变相影响社会稳定。
  (六)坚持风险评估,加强信访问题源头治理。认真落实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办法,做到每一个案件、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在处理前都要对有可能引发信访的因素进行评估分析,对发生信访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制定工作预案,努力做到“办理一起案件、评估一件、化解一起潜在的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
  (七)做好检调对接,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矛盾的作用。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对符合检调对接方法解决问题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申诉纠纷,要适时引入检调对接,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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