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章程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information servic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IS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是由本市信息服务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成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
努力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事业的发展,为政府、为社会、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健全与政府的协商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协调与会员有关的商事,增强本市信息服务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信息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
第六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接受政府组织的有关本市信息服务业产业发展的有关课题研究报告;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企业与政府共同培育构筑协商机制;
(四)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五)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服务标准、质量规范;
(六)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信息中介服务、行业统计、调研、信息发布、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资质评审、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社团法人的行为规范独立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组织和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规章制度和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
(七)服从本会的协调;
(八)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确定每个时期的活动方针和工作任务;
(六)讨论理事会提交的有关问题;
(七)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二。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四、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类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和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履行协会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职责,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0 年2月26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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