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湖北省制定并实施了《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该条例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窃电行为的定义,即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故意不计量、少计量或者少计价的用电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电力设施上擅自接线、绕越或者损坏计量装置、伪造或非法开启计量装置封印、致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使用窃电装置、非法改变计量方法、标准或采用其他方法非法占用电能等九种方式。
第二章“用电安全防范与用电检查”中规定了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在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中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工作,支持和监督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电力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用电安全与业务检查,安装和使用的计量装置须经法定或授权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封,对用户处的计量装置进行检查。用户发现损坏、丢失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电力企业。
第三章“窃电行为的调查和处理”中详细描述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窃电行为的举报、投诉和电力企业报告的处理流程,以及对窃电行为的不同处理方式,包括撤销、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则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包括追缴电费、罚款、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等。
最后,第五章“附则”中明确了条例中所称的电力企业范围,并规定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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