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四章

如题所述

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放射性药品在包装和运输方面的管理要求。首先,对于包装,放射性药品必须采用安全且实用的设计,确保质量,并配备与剂量相匹配的防护装置。包装结构分为内外两层,外包装上必须清晰标注商标、标签、说明书以及放射性药品的专用标志。内包装上同样需要标签,内容包括药品名称、放射性比活度以及装量信息。


说明书的内容更为详细,除了标签上的基本信息,还包括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批号、主要成分、出厂日期、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适应症、使用方法、剂量指导、禁忌症、有效期以及重要注意事项等。这些信息对于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和正确处理至关重要。


在运输放射性药品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运输和邮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确保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遵守辐射安全标准。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这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严格把控和对个人健康的尊重。




扩展资料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1989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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