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该条的解释:是关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处刑规定。其中: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都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公诉案件中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判决前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判决前都称为被告人。
“使用暴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施以肉刑、伤害、殴打等危害证人人身的行为。
“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讯逼供的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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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8-31
你说的是刑讯逼供的司法解释吗,目前就是一个,附在下面: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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