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本人女25岁,在私企上班,于今年4月底生产一名女婴,生产前找公司谈过产假及待遇问题。公司给出的答复是只给98天产假,保险由公司支付,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等生育津贴报销之后再交给我。我当时提出本人属于晚育的 应享有30天的晚育假,但公司说公司没有这个说法, 不给我晚育假。因我无法认可这一说法,公司又提出可以协商这一个月的保险。我是从请产假开始一直休了128天假,结束后回公司上班,提出要休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想每天早下班一小时。被公司拒绝了,公司说把我的哺乳假折合成小时,一共给我30天的假。由于我已经休了128天了,98的产假和30天的哺乳假。之后所有的假都按事假处理。等于还是没有给我那一个月的晚育假。而且还要求我个人承担产假第四个月的所有保险。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公司少给了我一个月的假期,还让我个人多承担一个月的保险钱。我想问问各位有没有了解的,我如果仲裁的话,可以胜诉吗?能获得多少赔偿呢?除了补偿所欠我的以外, 还能获得额外赔偿吗?

我国规定剖腹产产假155天。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少于90天产假。

90天又分:产前假15天和产假75天两部分 。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休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婴儿增加产假15天。_

实行晚育者(24周岁生育第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胎生多胞胎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剖腹产产假:90天+30天(晚育)+35天(办理独生子女证)=15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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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02

2015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扩展资料

2015年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第2个回答  2014-08-16
2014产假规定2014产假规定是怎样的呢?来看看2013产假规定的详细内容:2014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征求意见稿拟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分类1、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2、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4、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追问

很感谢您的详细回答,但我想问的具体一点,就我现在的目前情况应该怎么办

追答

你可以根据上面的回答了解自己的情况,现在国家不也有劳动保护法吗,所以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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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4-12-31
每个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都不尽相同。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第二十七条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http://www.99yunzi.com/chanjiaguiding.html/〈计划生育条例〉中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中具体法律条文。
第4个回答  2019-04-13
你好!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法律规定产假最少98天,最长178天,其中基本产假98天,剖腹产或难产增加30天,符合规定的晚育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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