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2016年03月份交了钥匙,但是不知什么原因,开发商没有履行正规的书面交房手续(本人猜测是因为手续、质量等开发商自身原因)。本人装修完毕后于2016年12月份入住,直至2020年8月,开发商仍然没有履行正规的书面交房手续,而且4年过去了,房产证无法办理(合同承诺360天内交房产证)。请问各路大侠,这种情况,从法律上来讲,是否应当视作已经交房?是否应该缴纳物业费?是否可以起诉开发商合同违约?
另1---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其中的“按时交给”,法律中所规定的“交给”,是按照事实入住,还是书面交房手续来区分?)
另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其中的“尚未交给”,法律中所规定的“交给”,是按照事实入住,还是书面交房手续来区分?)
另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目前的物业公司(由开发商指定),并未与业主签订任何合同及协议,是否有权收取物业费?业主是否应当缴纳?)
请大侠们指点迷津,万分感激!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其中的“按时交给”,法律中所规定的“交给”,是按照事实入住,还是书面交房手续来区分?)
你说的没错,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肯定要获得报酬,关键是物业费该谁交?开发商没有交房手续,房子还是属于开发商的物业,物业公司给开发商的物业提供了服务,应该是谁的物业谁交费,这个物业费到底该谁交?
追答物业是物业,开发商是开发商,你的问题需要找开发商解决,联系你们的住户,然后集体找开发商解决问题,联系当地政府出面解决房产证问题,这个你们得联合业主一同维权,你自己不行,人太少
看看其他业主交不交物业费,超过百分之60你就交吧,个人意见,房子的问题你们必须联合其他业主去解决,人多力量大,
追问前期物业是开发商找的,基本可以认定和开发商是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