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包括:财政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财政调控机制是财政机体内各种调控要素之间的连接和作用关系以及财政调控功能实现方式的总称,其是财政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调控要素是指财政调控主体、财政调控对象、财政调控手段以及财政调控目标等财政调控体系的构成要素。
金融调控是指国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调节金融市场,保证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实现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在我国,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不正当竞争是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与不法限制竞争或垄断行为合称不公平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属于过度的、扰乱秩序的竞争,我国和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专门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